【情景再现】
2014年5月1日,李某为穆某购买了主险为月光人寿终身寿险,附加险为重疾险以及一年期的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各一份。李某已连续7年,每年缴纳6000元保费。
【出险经过】
2020年5月29日,月光人寿通知李某因被保险人穆某患脑梗死出险,对于1年期的意外和医疗险将不在续保,并要求李某在《核保决定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拒保理由】
2020年5月,经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穆某既往存在病史,根据月光人寿核保规定,在进行核保时发现被保险人穆某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我司承保标准,故对其一年期短期附加险作出拒保决定。
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只要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就负有必须承保的义务。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拥有缔约自由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投保,也有权为其续保或承诺保证续保设置某些条件。
【案例分析】
强制解除合同
1、李某按约定已连续缴纳七年保费,保费交至2021年5月1日。月光人寿称上述三份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已扣至2020年5月份。2020年6月6日,月光人寿向李某发放了核保决定通知书,谢绝投保上述三份附加险。
2、中月光人寿意外和医疗险约定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据此约定月光人寿有权在第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前(2020年4月30日)进行核保,以决定是否在下一保证续保期内对李某进行承保。
3、月光人寿收取了上述附加险2020年5月份的保障成本,即视为月光人寿同意在第二个保证续保期间(2020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对李某承保上述两份附加险。
月光人寿于2020年6月向李某发放核保通知书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李某的保险利益,月光人寿应在此保证续保期间内(2020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对李某承保上述附加险。
综上所述月光人寿应继续承保上诉附加险至下个保证续保期。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效军的工作室,作者: 武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