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就想写这篇文章,鉴于全国医院都在落实电子发票,似乎纸质发票丢失问题逐渐消失,动笔后又暂停了。
最近仍有朋友咨询这个问题,在偏远地区或基层医院纸质发票仍在使用,于是找出前年写了一半的文章继续,与大家分享。
理赔为什么需要提交发票原件
简单说,你想证明客户实际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具体数额,发票最直接的。
有客户丢失发票后会说,我可以提交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我还可以从医院复印发票存根联,这些都能证明我支出的医疗费数额,而且保险公司也可以到医院去核实,不可以吗?
要求提交发票原件的另一个原因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票原件来控制可能出现的多家或多次赔付问题。
遵循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客户获得的医疗费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发票原件只有一张,客户不可能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提交理赔,只能一家家来。一家公司理赔完后,再去另一家公司理赔仍需要提交原件,如果没有原件也可以提交复印件,但要写明复印件的来源,之前理赔过保险公司会帮客户复印发票且在复印件上写明这张发票已经获得报销的金额,或者下一家公司看到复印件上的章,会要求客户提交上家公司的理赔计算单,这样就可以将之前已报销的金额扣除,以此防范超额理赔。
所以,在电子发票实行之前,发票原件非常重要,没有发票原件理赔就会有麻烦。
发票原件丢失了,就不能理赔了吗?
理赔医疗费用必须要提交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这个要求苛刻吗?我认为不苛刻。
其实不仅保险理赔,你在单位报销也要提交发票原件的,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这是财务基本操作。
那么,如果客户把发票原件丢失了,还能获得理赔吗?
发票在报销中起到很重要的功用,但也不是绝对的。即便在财务报销规则中,发票原件丢失了,也可以通过复印存根联等方式予以弥补。因此,理赔处理也不应为难客户。
通常,在发票原件丢失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实际支出医疗费数额及未在其他公司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仍旧要正常理赔。
证明实际支出医疗费数额的资料包括:到医院去复印发票存根联,或者医院财务处出具医疗费用支出的证明,再配上医疗费用明细或医保报销明细,这些资料足以证实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
但,让客户提交未在其他公司获得理赔的资料就难为客户了。之前有些公司的作法是让客户本人写一份声明,声明“未在其他公司理赔过,如在其他公司理赔需交回本次理赔金”。现在绝大多数公司为了应对电子发票报销问题,都通过发票验真系统及中保信数据平台付费查询,互联网为保司调查提供了方便。
总之,万一客户把发票原件丢失了,也不要放弃理赔,可以与保司沟通,或许麻烦一点,但不至于不能赔。
如果遇到拒赔,那就拿出判例来
保司对发票原件丢失的问题是有一套通融处理规则的,因此,发票丢失导致的诉讼纠纷很少见,真的诉讼了,也大都是客户胜诉。看看下面的判例(案例来源于(2019)京0119民初12833号判决书):
投 保
2017年6月7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07日,保障内容中含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1万元。
出 险
2018年4月6日,王某因被机器划伤左手入住天津市西青医院治疗,于2018年4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手开放性损伤伴3、4指骨骨折、左中指指屈肌腱部分断裂等。王某住院花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共计25434.11元。
理 赔
王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发现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丢失,王某到天津市西青医院复印结算票据并加盖该医院住院部的现金收讫章。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章的发票复印件、费用明细等资料,保险公司以王某不提供票据原件为由拒赔。
法院观点与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意外伤害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支付医疗费共计25434.11元。保险公司辩称王某不能提供医药费发票原件、住院部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发票复印件无法排除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理赔的真实性,因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备条件,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上述情形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进行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投保多家保险公司且已经完成理赔,故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1万元。
这个判例告诉我们,即便发票原件丢失了,只要能证明实际花费,法院就会支付理赔。
发票原件能要回来吗?
关于发票原件的最后一个问题:理赔完毕后客户能把发票原件拿回来吗?
当然可以。
通常,保险公司会留存原件。在多家理赔或先在保司理赔后到医保报销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向保司讲明情况,要求保司留存复印件,把原件拿回来。但为了避免客户获得多重赔付,保险公司会在发票原件上标注“已在我处报销医疗费XXX元”的字样。
来源微信公众号:理赔有道,作者: 叶落留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