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许涛(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医疗险等多份保险。2020年9月28日,许涛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出院后,许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赔。随后,许涛找到「理赔帮」进行咨询,并委托理赔帮入驻律师代理本案,最终成功获赔60.9万。
保险险种:重疾险+医疗险
出险事由:甲状腺恶性肿瘤
拒赔理由:许涛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争议金额: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60万+医疗保险金9162.39元+保费豁免。
投保:2018年8月,许涛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保险合同。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60 万元。
出险:2020年9月28日,许涛因甲状腺结节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理赔:保险公司以许涛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拒赔。
许涛是否构成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许涛于2016年8月的体检中被检查发现右侧甲状腺结节,并行超声引导下甲状腺结节细针穿刺术,但其在投保时的询问中故意隐瞒了该病史未如实告知,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许涛称,其不存在故意未告知的事实,案涉保险为线下投保,询问项目的结果由业务人员填写,且业务人员填写过程中并没有就保险条款逐项进行询问。而且合同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涉案合同成立于2018年8月,在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的 2020 年 11 月,已经超过2 年,保险公司应当正常履约,即使许涛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保险公司也应受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正常赔付。同时,合同也明确约定,在重大疾病下,保险公司应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自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 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故,即使许涛确实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情形,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以许涛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应当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许涛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其诉请均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未上诉,现已执行判决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许涛保险金609162.39元,并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的第四年及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1.许涛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
原、被告双方对于许涛是否属于故意未如实告知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而判决书中法官却没有对该事实作出认定,这是为何?
保险法规定投保时投保人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法也强调了保险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否则可抗辩期间一过,该权利即丧失。其中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保险人明知解除事由,可以从知道该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持续的三十天之内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二是无论保险人是否知晓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发生,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算,一旦超过为期两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就当然丧失,这也就是所称的“两年不可抗辩”。
结合本案,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许涛的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保险合同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许涛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退一步讲,即便许涛构成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许涛是否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走向。
2.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公平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作用一方面是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另一方面是督促保险人积极进行调查核实,无论期间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应积极调查保险标的的现状,避免有人利用不可抗辩规避责任。
同时保险人作为行业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保险产品的设计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以及经济实力强大的商业实体,更应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谨慎核实,尽调查义务,否则就必须接受因怠于核保造成的损失后果。
3.是不是等于说,“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必赔?
这乍一看,好像就是“带病投保”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的意思,但其实这个解读还不够全面,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三个点。
一是,所谓“两年”的起算时间点,“两年”最终应该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起算,不应以申请理赔的日期起算,如果合同生效两年内已经出险,即便拖到生效两年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仍然是具有合同解除权的。
二是,不解约≠必须理赔,两年后虽然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其赔偿责任仍然限于“保险事故”,很明显,患病的要求一定是合同生效后首次发病,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了的保险事故仍然是得不到理赔的,因此,能不能理赔,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三是,投保人还要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往往包含着一些免责条款,即便合同满两年,如果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仍会因此拒赔。
一旦用上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意味着与保险公司有了无法调和的理赔纠纷矛盾,而法庭博弈短则数月,长则一两年,作为普通人,在因不幸而出险时,还要为了一个不确定的结果,耗时耗力,身心俱疲。
两年的不可抗辩期是《保险法》规定的,实际限制的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为了保护投保人,但这并不是鼓励带病投保。
摘自微信公众号: 理赔帮 ,作者: 理赔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