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2012年4月30日和8月8日,吴某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年金附加重疾险,重疾保额两份共4万。
2012年8月29日,再次投保年金险。
【出险经过】
2012年12月17日,吴某被人民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2013年1月22日,吴某再次至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II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不全、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高危。
2013年3月1日,吴某至中山医院治疗,诊断为: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2013年4月2日,吴某入住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其他诊断为:糖尿病肾病、冠心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
2013年6月28日,吴某又入住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慢性肾衰竭(CKD5期),其他诊断为:糖尿病性肾病、II型糖尿病、冠心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高脂血症。
【拒赔理由】
调查发现:2011年2月13日,人民医院住院记录显示,吴某患有II型糖尿病、返流性食鼻窦炎。最终阳X人寿以故意隐瞒糖尿病病史,且隐瞒疾病与本次患病关联重大,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
【双方辩称】
吴某认为
1、2012年12月17日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记录证明所发病是冠心病,心率衰竭呼吸道疾病,并没有发生肾病。
2、吴某所患的肾病不是糖尿病引起的,而是2013年3月在医院抢救时使用呼吸机引起的肾坏死,目前吴某血糖正常。
吴某是阳X人寿的业务员,投保时阳X人寿知道吴某的身体情况正常,而且吴某经过考试、体检领取了保险业务员的代理资格证书,王某没有隐瞒病史,所发生的疾病是突发的。
3、中山医院医疗证明,证明吴某患有慢性肾病,并不是糖尿病引起的并发症,是休克以后呼吸机引起的肾衰竭。
4、吴某理赔时阳X人寿拒绝理赔,阳X人寿并没有与吴某签订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吴某也没有收到解除通知,并且收取了第二年的保费。即使阳X人寿提出解除合同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
阳X人寿认为
1、2011年2月13日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二型糖尿病、反流性食管炎。
2013年1月22日、4月11日、6月28日,被诊断为糖尿病肾病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吴某的肾病与糖尿病之间的关联。吴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糖尿病2型,该病史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2014年2月19日,吴某申请理赔,阳X人寿于收到后的30天作出拒赔决定,吴某最早生效的保单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吴某提交的初检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这几个时间都充分说明了生效至出险未超过两年。
3、投保时对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5年内是否接受过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吴某告知为否。第二十项,您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第九小项糖尿病、高血脂等吴某告知为否。
【争议焦点】
一、阳X人寿是否明知吴某未如实告知?
因吴某是阳X人寿的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阳X人寿应当知道吴某的身体状况,告知是否属实,保险合同成立后,吴某从2012年12月起就一直进行了治疗,此时阳X人寿应当核实吴某是否如实告知,应当作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但阳X人寿未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却于承保后一年仍然收取吴某第二年的保险费,因此可以认定阳X人寿对吴某没有如实告知是明知的。
二、吴某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阳X人寿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阳X人寿并未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只是在三份合同生效后,才进行了询问,阳X人寿并没有将了解吴某的有关情况作为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故吴某未如实告知并不影响阳X人寿的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三、阳X人寿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阳X人寿询问的“五年内是否接受过门诊诊疗或住院治疗?”是概括性的询问;因在保险合同中将“终末期肾病定义为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折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阳X人寿未提供糖尿病与终未期肾病之间的关系证据,同时阳X人寿明知吴某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吴某第二年的保险费。故合同生效后吴某未如实告知不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不构成阳X人寿解除合同的条件。
阳X人寿需给付吴某保险金4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效军的工作室,作者: 武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