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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应该好好再学习下语文知识


【情景再现】

2017年9月12日,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医疗险,保费:625元/年。

【出险经过】

2016年12月27日(投保前),隋某作为护士在医院组织的体检中提示可能存在甲状腺囊肿病变。

2018年1月3日,体检中显示双侧甲状腺未见明显异常。

2019年1月16日,体检中提示“阳性结果:左侧甲状腺不均质低回声结节(TI-RADSIVa级)”。

2019年2月27日,隋某在医院确诊甲状腺癌。

【保司拒赔】

隋某系医院护士,其不可能不知道投保前体检结果,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

【争议焦点】

隋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的范围限于阳X人寿询问的内容,但阳X人寿未就健康信息告知事项进行询问。

投保时隋某仅见到《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不知晓《个人寿险投保书》载明的健康信息告知事项,而保险代理人仅就治疗史、诊疗史、手术史、住院既往史进行询问,且《个人寿险投保书》未要求提供体检报告、阳X人寿也未作要求,隋某未曾告知体检结果不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2、隋某的如实告知义务以投保时明知的情况为限,但隋某于2019年方确诊甲状腺癌。隋某2016年的体检报告并非明确的诊断结论也未要求进行治疗,2018年的体检距投保时间更近且显示无异常,2019年的体检报告则明确提示有阳性结果,明显与2016年的报告不同。

从医学角度来看,隋某2019年的“不均质低回声结节”系实质性结节,多数需进行治疗,而2016年的“低回声结节”系囊性结节,可能因感冒、劳累等原因引起,一般无需治疗进行观察即可,隋某2018年的体检报告结节消失也可证明此观点。

3、隋某作为护士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若2016年体检报告便有癌变可能,作为同事的体检医生却不作告知,隋某作为具备医学知识的护士,也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作任何进一步检查或治疗,于理不合。

隋某投保前是否存在既往症

阳X人寿主张隋某未告知2016年的体检结果,符合既往症“投保前已发生,虽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的定义。

首先隋某2018年的体检报告显示无异常,甲状腺结节并非持续存在。其次入院查体显示“甲状腺不大、未触及明显肿块”,并无明显症状。

综上所述隋某并无在投保前就患有甲状腺疾病,阳X人寿应给付医疗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效军的工作室,作者: 武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