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发现宫外孕了?却发现只购买了意外险,能否获得理赔呢?本期探理先来看两个购买意外险申请宫外孕理赔的案例,前述两个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但裁判结果却完全相反。
案例一
2013年9月17日,张某为自己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主险为xx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一年短期险为附加意外、住院日额、意外医疗B等,张某阅读了保险条款并签字确认。2013年9月20日,被保险人张某在家洗澡时,突然出现下腹部疼痛,呈撕扯样疼痛,晕倒一次,数秒后清醒,伴恶心呕吐,被送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后经医院诊断为异位妊娠(宫外孕),并做了腹腔镜下输卵管切除和腹腔引流手术,术后诊断为右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被保险人张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书。
案例二
2016年10月24日,赵某为自己投保保险公司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7年7月15日,赵某因异位妊娠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Ⅱ)住院就诊,于同月31日出院。2017年7月31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诊断(出院)证明》,主要内容载明:“出院诊断:异位妊娠畸胎瘤肝功能异常”。后保险公司做出如下理赔决定:1、不予给付保险金。2、本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怀孕妊娠,属于条款《xx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责任免除,拒付……”。
从事实层面来看,以上两个案例几乎是一致的,但是结果却是案例一的张某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二的赵某则成功获赔,为何会造成理赔结果的天差地别呢?让我们看一下法院的裁判理由。
案例一法院裁判及理由
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xx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本案中,被保险人因异位妊娠(宫外孕)住院治疗,并最终诊断为右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并做了相应的手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印刷,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对保险条款进行了阅读,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产生效力。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导致的伤害,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二法院裁判及理由
1、从案涉保险合同内容上看,赵某投保的是保险公司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异位妊娠(宫外孕)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中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怀孕妊娠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围绕该拒付理由进行审查。
2、关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本案中,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就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赵某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保险条款对赵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保险赔偿金13653.39元。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格式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普通人在购买保险时应特别注意。同时,当发生出险事故时,并不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则保险公司均可以直接免责拒赔。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同时免责条款又是免除其保险责任的约定,法律严格要求其尽提示说明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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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弈赔 ,作者: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