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意外险,自杀是属于免责条款的,那坠亡就被认定为自杀而拒赔合理吗?看这个案例!
1.高空坠亡被以“自杀”为由拒赔
2019年5月,被保人李某(化名)在平安人寿投保了《安心百分百》100万保额!
同年9月,李某在平安人寿签订了《小安定寿》10万保额!
2020年1月,李某在中国人保投保了“人财两旺”组合保险合同,约定身故给付37000元!
2020年6月24日,李某坠楼身亡!经公安局出警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属于意外身故。
受益人李某(化名)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均以“被保人自杀”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无奈之下,受益人分别就这三份拒赔的保险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只能证明没有他杀,不能证明是否为自杀或者意外身故!并提供了坠楼现场照片!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人是否属于自杀!
2.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被告仅凭自己拍的照片,推断被保人为自杀不成立,应当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另外,为证明被保人没有自杀,原告向向法院提供了所在村委会《证明材料》、队长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被保人家庭物质条件练好、身体健康、家庭和睦!不存在自杀的动机!
法院认为:自杀是行为人积极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的目的和动机是实施自杀行为的前提,保险公司仅凭事后自己拍摄的现场照片,主观臆断李某跳楼自杀的事实,不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
另外,关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有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在没有举证证明李某自杀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无效!
经过诉讼,一审二审保险公司皆败诉!
案号:(2020)吉03民终1280号
(2021)吉03民终403号
3.案例复盘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怀疑自杀,原因在于高空坠落!
为什么要高空坠落,一般情况下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时候自杀,另一种是高空作业!谁吃饱了没事干走到高空上去呀!
这个案例中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到高空作业这一回事!
所以应该不是高空作业!那被保人是否自杀呢?
有争议!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情合理的,受益人通过法律手段争取理赔也是合情合理。
因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我们兔子种花家的保险法又偏向于弱势群体,保司所以会败诉!
4.总结
对于保险拒赔,不要一上来就对保险公司各种骂,当我们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其实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难处!这个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
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正心正念不要有骗保的想法,就算遇到有争议的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理赔的!
摘自微信公众号:鑫哥说保险 ,作者:鑫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