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石头哥,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
万一离婚,家庭保单将如何分割?
目录
>1.保单分割两大前提
2.离婚后保单怎样分
3.保单设计进阶思路
保单分割两大前提
>这几年,全国各地的离婚率,
仿佛遭遇大牛市般,涨了又涨。
股市也这么个势头就好了随之上升的,还有离婚诉讼案件数。而婚后所买的保险,
在离婚时,
也可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旦处理不当,
可能就落得个
退了保险买不回
老来生病没钱赔
的糟糕下场。
经过上面的描述,机智的你也许已经发现,如果一项财产,
在离婚后将面临被分割,
那大前提是,
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民法典》说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给「夫妻共同财产」设置了两重限制:第一,财产具体类别。主要是指上述列举的五类财产。
第二,财产获取时间。
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满足了一份保单可以被分割的第一个前提。
而另一个前提是,
因为保单分割的对象,
本质上是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因此,
如果一份保单属于一年期短险,
即便是BUPA这种「医疗险界的爱马仕」,
年缴保费动辄几十万,
离婚也是分不出来一个钢镚的,
毕竟它并没有现金价值可分。
有了这两个基本前提,下面我们就能更好地判断,离婚后的保单将会如何分割了。
02离婚后保单怎样分其实离婚保单分割,跟房产分割还蛮像的。而不同保险产品的形态,
也会影响具体保单利益的归属。
我们可以先将保单,
按照产品形态不同,
分成两类:
第一类,
是只有现金价值,
但不享有生存金的。
比如,重疾险、定额寿险、增额寿险等。
第二类,是既有现金价值,又享有生存金的。
比如,活到一定岁数,就能领钱的年金险。
针对第一类产品的分割,
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① 婚前买,且婚前完成缴费
阿珍婚前买了一份增额寿险,
且结婚前就交完费了,
没有花老公阿强一分钱。
这种情况下,这份增额寿保单,
大概率被判定为阿珍的个人财产,
不会面临分割。
为啥只是大概率呢?
因为在一部分地区,
婚后保单的现金价值,
超过总保费的增值部分,
将被当作投资收益,
从而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 婚前买,婚后持续缴费
阿珍婚前买了一份重疾险,缴费期共10年,在第7年跟阿强步入婚姻殿堂,后面3年,
是婚后缴纳的保费。
这种情况下,前7年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阿珍的个人财产;
后3年缴费对应的现金价值,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
需要将后3年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到阿强。
③ 婚后买
阿珍婚后买了一份寿险,
无论是谁缴费,
这份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
将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离婚,将需要彻底分割。
再来看看,第二类保险产品,就是既有现金价值,又有生存金的年金险。
这类年金险,
撇开生存金不谈,
其现金价值的分割原则,
跟第一类产品的三种情况,
完全一致。
而生存金一旦领取到手,
都将视为混同「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都会被分割。
这里多提一嘴,
对于像增额寿险,
如果在婚姻期间申请了减保,
那减保所得的钱,
将难以避免混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
使用了「保单贷款」功能,
将一部分现金价值贷出使用,
也极可能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03保单设计进阶思路一般来说,为了保全投/被保人的利益,避免因退保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都能通过双方协商,
将需要分割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或其他形式,
补偿给到对方,
以让自己能保住保单的完整性。
但谁也不敢保证,
自己会不会摊上一个难缠的主。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彻底避免保单遭到分割呢?有的,那就是,将孩子设为保单的被保人。
只要将孩子设为保单的被保人,
这份保单在法律上,
就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
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
因离婚而擅自退保,
并领取现金价值。
这既是对子女未来的权益保障,
也是对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保障。
后记
其实,倘若真正走到离婚财产分割那一步,很多账,是根本没办法算明白的。到那时,也许就是你拿一份保单,
他拿一辆车,在无数次极限拉扯中,
不知不觉实现了「好聚好散」。
摘自微信公众号:经彦之谈 ,作者: 石头哥的保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