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新规的变化丨超详细版

重疾险新规的变化丨超详细版
2020年11月5日,重疾新规靴子落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版的重疾定义进行了修订,从年初3月面向保险业征求完善意见,到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时近8个月的完善工作终于结束,于11月5日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2020年修订版)》,同时宣告2007年版重疾定义(即旧版)下的重疾险产品必须在2021年1月31日前全部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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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新发布的重疾定义相比旧版有哪些变化?是否需要在1月31日前配置重疾险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做详细分析,并做一个总结。

目录CONTENTS

一、重疾定义新规的变化二、购买重疾险的最佳窗口期三、总结重疾险新规的变化丨超详细版

相比2007年版重疾定义,新的重疾规范主要存在「修定义」、「增病种」、「限赔付」和「定评估」这四个方面的变化。

01

修定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临床上对于疾病的认识逐渐加深,治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而13年前的重疾定义或多或少存在着与现有临床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因此,对旧版定义进行修订和完善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新规最大的变化之处。

而作为消费者,最关注的就是疾病定义的变化情况,是变严了,还是变宽了,抑或没有变化,因为这都关系着未来的保险理赔。

新规中疾病定义的变化,总体上可以分为「严格」、「宽松」、「有严有宽」、「保障缩减」、「不变」这五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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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

(ⅰ)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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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规中恶性肿瘤定义的最大变化,是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基础上引入了《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ICD-10是对所有疾病和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分类的国际标准,囊括了「肿瘤」、「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21类;而ICD-O-3是基于ICD-10中「肿瘤」所扩充出来的分类标准,其中,它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包括0(良性肿瘤)、1(良性或恶性未肯定肿瘤)、2(原位癌)、3(原发部位恶性肿瘤)、6(转移部位恶性肿瘤)和9(原发部位或转移部位未肯定肿瘤)。

可以看到,新规中恶性肿瘤的定义,除要求该病变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还须符合ICD-O-3中肿瘤形态学编码为3、6、9的范畴。也就是必须通过两者「交叉验证」来确定,避免了理赔过程中界定模糊不清的情况(灰色地带),整体上更严格了。例如「交界恶性肿瘤」,是一种介于恶性和良性之间的肿瘤状态,按照新规定义是明确不能获赔的。

B、除外责任中,除了将上述提及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1(良性或恶性未肯定肿瘤)的病变包括在内,还纳入了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Ⅰ期的甲状腺癌在临床上属于低危型,约占甲状腺癌的85%左右。这意味着,今后绝大多数甲状腺癌患者不能获赔100%保额,仅能按照轻症来赔付。

C、神经内分泌肿瘤是一类具有恶性行为的肿瘤,最常见的发生部位是胰腺、胃肠道、肺和胸腺,WHO分级为G1级别的神经内分泌肿瘤,预后较好,只要及时彻底的手术,是可以根治的。因此,可以看到,定义中把「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划归为除外责任范围了。

(ⅱ)严重阿尔兹海默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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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定义要求阿尔茨海默病遗留有「后遗症」,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新规同样也有「后遗症」要求,但多提供了一项选择,即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评估结果为3分。该评分判定为严重痴呆,可以说其程度不差于甚至重于「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ⅲ)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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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肺动脉高压的诊断标准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25mmHg。而轻度、中度和重度肺动脉高压,对应的肺动脉平均压分别为「26~35mmHg」、「36~45mmHg」和「>45mmHg」。由此可见,旧定义中要求肺动脉高压属于轻度以上即可获赔,但新规要求达到中度肺动脉高压以上才行,条件更严格。

(ⅳ)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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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定义要求运动神经元病遗留有「后遗症」,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新规对「后遗症」多提供了两项选择:「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发生于「进行性延髓麻痹症」的中晚期及「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和「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的晚期,整体来说比较严重;而当出现「呼吸肌麻痹」时,患者多在1~2年内死亡。

宽松

(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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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旧定义中的「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新规按照肌力的分级来作出更清晰的表述,即「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肌力指的是肌肉收缩时的力量,用来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共分为0-5级,其中,2级的含义是: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可以看到,旧定义的「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在理赔界定中容易引起分歧,而「肌力2级」则更好判定,也相对宽松。

(ⅱ)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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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冠状动脉搭桥术只能通过正中胸骨切开、暴露出心脏,手术医生在直视的方式下进行冠状动脉的搭桥手术;随着外科技术的提高,现在还可以通过在病人的左侧肋间做切口,创伤比较小的方式完成部分搭桥手术。心包相当于心脏的铠甲,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搭桥术,都需要把心包切开,才能够看到冠状动脉,也才能对其做搭桥术。因此,新规的「切开心包」相对于旧定义的「开胸」更符合临床实际,也更宽松。

(ⅲ)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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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定义里仅指脑部的「良性肿瘤」,而新规因为引入了ICD-O-3,于是它还将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脑部肿瘤纳入了保障范围,相对来说更宽松。不管是旧定义还是新规,同时都要求患者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ⅳ)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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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于肢体瘫痪的程度,将旧定义的「不能随意识活动」修订为「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更明确、更宽松。

(ⅴ)心脏瓣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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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是需要开胸的,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也可以通过不开胸的方式完成手术。因为心脏瓣膜是在心腔内,对其进行置换或修复都需要先「切开心脏」。因此,新规的「切开心脏」相比旧定义的「开胸」更切合实际,要求也更宽松。

(ⅵ)严重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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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新规对于脑损伤后导致的肢体瘫痪,以「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来界定,相对宽松。

(ⅶ)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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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手术包括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主动脉缩窄等相关的手术。旧定义要求主动脉手术必须是在「开胸」或「开腹」的条件下进行,而新规扩展为「胸腔镜」或「腹腔镜」方式,也是与外科技术进展相适应,更有利于消费者。

有严有宽

(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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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定义对于急性心肌梗塞的诊断,列出了4项可选条件,分别为临床表现、心电图变化、心肌酶学/肌钙蛋白指标以及心功能指标,其中,心功能指标反映心肌梗死后心脏的收缩和舒张情况,左心室射血分数<50%即提示心功能不全。当出现4项中的3项情况时即可按照「急性心肌梗塞」来赔付重疾保险金。

新规对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要求符合两项条件,一项为心肌酶学/肌钙蛋白指标改变,另一项须结合临床表现、心电图变化或影像学特征性改变来作出诊断。当满足两项条件时即可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相对于旧定义「急性心肌梗塞」要宽松些。

但是,该项重疾定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除满足上述两项诊断条件外,还须满足所列的6项条件之一。除了第2项肌酸激酶同工酶升高超过正常参考值上限2倍符合临床意义,及第3项对于左室射血分数的要求缩短为6周外,其它项的要求明显提高。

例如,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T的正常值低于0.1µg/L,超过0.5µg/L时提示有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而选项1要求超过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明显超出了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要求;而「二尖瓣反流」、「室壁瘤」、「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为急性心肌梗死比较严重的并发症,仅见于部分急性心梗病人。

因此,新规的定义既有宽松的条件,也有更严的条件。

(ⅱ)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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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似,新规的「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根据肌力的分级来对脑炎或脑膜炎所导致的肢体瘫痪程度进行判定,在描述上更明晰,也较旧定义的「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更宽松些。

此外,脑炎或脑膜炎的后遗症还增加了一个选项,即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评估结果为3分,属于严重痴呆程度,还是比较严的。

因此,新规相对于旧定义来说,既有宽松之处,也有更严的。

保障缩减

(ⅰ)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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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把「小肠的异体移植术」添进「重大器官移植术」的范畴,使得「重大器官移植术」的手术种类增加至5种;同时把「造血干细胞自体移植术」纳入「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范围。

其实,市面上大多数重疾险产品都是按照单独的疾病种类来保障「小肠移植」和「造血干细胞自体移植术」的。新规将两者合并,看似扩展了保障,让所有保险公司都保障了该两种疾病,但也「变相」的缩窄了消费者可能获得更多疾病保障的权利。

例如,一个人做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数年后仍然出现造血功能障碍,这时候TA需要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时,就不能再获得该项疾病的保障了。
(ⅱ)严重慢性肾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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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慢性肾衰竭的「尿毒症期」约相当于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中的第5期,因此,新规和旧定义对于肾功能减退的程度要求是一致的。差别体现于进一步的要求,旧定义可以存在「进行了至少 90天的规律性透析」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两种选项,但新规只存在「进行了至少 90天的规律性透析」这一条件。

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一样,新规定义也是「变相」的缩减了消费者的保障内容。

因为我们知道,一种重疾一般只能赔付一次,如果一个人因肾衰竭而行肾移植手术,那么TA就不能通过「严重慢性肾衰竭」一项获赔,只能通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来赔付,万一TA后来又需要做其它器官的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时,就不能再获赔了(也挺倒霉的,但如果真的发生时,有保障总比无保障强)。(ⅰ)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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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中虽然去掉了「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一项,但仍然要求帕金森病的后遗症达到「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达到如此的后遗症,本身就反过来说明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因此,新规与旧定义的意思是不变的。

(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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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分为重型和非重型,其中,重型属于重疾险产品中的重疾范畴。新规把骨髓检查结果列了出来,包括外周血的检查结果要求,它本身是符合目前临床上对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的。因此,可以认为新规定义是没有变化的。

(ⅲ)以下八种重疾定义描述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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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病种

新规的第二项变化之处是:扩增了重疾病种,并首次对轻症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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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重疾

(ⅰ)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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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呼吸衰竭可由支气管-肺疾病引起,也可由胸廓和神经肌肉病变引起,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发绀、失眠、烦躁、神志淡漠、昏睡等。

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是判断肺部气流受限的主要指标之一;动脉血氧分压(PaO2)是判断机体是否缺氧及其程度的指标。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基本都保障「慢性呼吸衰竭」,只是不同公司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定义比新规定义宽松,有的差不多。

(ⅱ)严重克罗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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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炎性肉芽肿性疾病,多见于末段回肠和邻近结肠,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体重下降、腹部肿块、瘘管形成和肠梗阻。

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基本都保障「严重克罗恩病」,而且大家的定义与新规基本一致,要求有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ⅲ)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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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疡性结肠炎主要限于大肠黏膜和黏膜下层,呈连续性弥漫性炎症病变,主要表现为反复发作的腹泻、黏液脓血便及腹痛。手术一般采用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的方式。

同样的,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基本都保障「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有些与新规一样要求「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有些则要求都实施了两项手术。

新增轻症

2007年版的规范中是没有轻症疾病的,这也使得各家保险公司随意自由设定轻症疾病的定义,即使针对同一轻症,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是参差不齐的。此次的新规针对「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进行了统一规范。

(ⅰ)恶性肿瘤——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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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新规将「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及「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的神经内分泌肿瘤」纳入轻症范畴,未来会按照轻症的额度来给予赔付。

此外,很大的一项变化是,目前基本上都可以获赔轻症保险金的「原位癌」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例如较常见的重度子宫颈上皮内瘤变(CIN3)和乳腺导管原位癌等,按照新规将无法获赔。

因为引入了ICD-O-3,新规定义也明确的把良恶性未定的肿瘤状态排除在外。

(ⅱ)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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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于较轻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只要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即可获赔,不需要像「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一样再附加至少一项条件。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对于该轻症的定义,绝大部分要求肌钙蛋白升高及心电图ST段改变(未出现病理Q波),也就是梗死未波及心室壁全层或大部分的情况。新规对该轻症作出规范,更符合临床实际。

(ⅲ)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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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求轻度脑中风需要遗留有后遗症,并提供了两种情况,一种为肢体的瘫痪程度,另一种为生活无法自理的程度。

该定义与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重疾险产品的「轻微脑中风」定义一致,但市场上既存在有的定义更严苛,也存在有的定义更宽松(即不需要遗留后遗症)的情况。

03

限赔付

新规的第三项变化,是对轻症疾病的赔付限额作了限定。

市场上不同保险公司对于轻症疾病的赔付额度是不一样的,有些公司按照「20%保额」来赔付,有些公司赔付「30%保额」,有些公司甚至可以赔到「45%保额」。

轻症的赔付是不占用重疾保额的,且如果是在缴费期内患了轻症,投保人还能免交后面剩余的保费。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出于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考虑,在新规中明确限定了轻症的赔付限额最高为「30%保额」,这就降低了消费者获得保障的程度。

例如,A女士投保了一份轻症可赔付45%保额的重疾险100万,如果她罹患了轻症,本来获赔45万,但当换成新规下的重疾险产品时,她最多只能获赔30万。

新规明确将设立「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并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也就是说,「定期评估」将是未来的一种常态。

例如,ICD-10在我国临床中已经使用了18年,而目前国际上该标准已经更新至ICD-11,国家卫健委也于2019年起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使用ICD-11。为了适应它的发展,保险行业定期评估疾病会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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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新规下的重疾定义既有变严的,也有变宽的,还有两者兼而有之的。

但为何说1月31日前是购买重疾险(注意必须是旧定义下的产品)的最佳窗口期呢?

01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护身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其中第23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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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了旧版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未来如果罹患了所保障的疾病,只要「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那么就会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来进行理赔。即旧定义宽松,就参照旧定义来执行;新定义宽松,就依据新定义来理赔。因此,购买旧版定义下的重疾险,真正能够做到两头兼顾。

02

保险公司「择优理赔」

有些消费者比较谨慎,想让保险公司做一份「背书」,而目前也已经有30+家保险公司发布了「择优理赔」的通告,让消费者获得实实在在的保障。

「择优理赔」,也就是消费者在购买旧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后,当发生理赔时,选择对其更有利的理赔条件来给予赔付。而新规下的产品没有这项权利。

例如,同方全球人寿发布的择优理赔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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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自《同方全球营运备(2020)63号关于公司重疾新旧定义择优原则的通告》

在其官微上发布的择优理赔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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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自同方全球人寿官微

「小孩子才做选择,成年人都想要。」

1月31日前,是重疾险消费者「全都要」的最佳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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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2020版重疾定义产生了如下的变化:

(ⅰ)赔付难易

有提高赔付门槛的,也有降低赔付限制的,还有维持不变的。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恶性肿瘤」整体的赔付门槛提高了;「心脑血管疾病」稍微降低了赔付要求,也存在提高赔付条件的情况;此外,还有些疾病「变相」的缩减了保障内容。

(ⅱ)病种数量

规范的疾病种类由原先的「25种重疾」变为「28种重疾+3种轻症」。

新增的疾病是目前市场上大多数重疾险产品都保障的疾病。其中,新增的重疾与市场上保障的同种疾病,在定义上有相同的,也有不一致的;新增的轻症中,「早期甲状腺癌」按照轻症赔付、「原位癌」不受保障,「较轻急性心肌梗死」符合临床实际,「轻微脑中风」要求遗留后遗症。(ⅲ)赔付额度 

新规对轻症的赔付额度做了限制,不能超过「30%保额」,保障力度会相应降低。(ⅳ)评估机制

新规要求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适应临床发展的实际。

虽然新规的疾病定义有相对宽松的,但因为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约束,对于消费者来说,配置旧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会享受到更大的保障;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台了「择优理赔」的政策,按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条件来进行赔付。
摘自微信公众号:洲Sir,作者: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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