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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拒赔的常见理由第一名:除外责任!


相信大家在接触保险这一行之后,都有听过一句话:

“保险保险,就是出事了,这也不保那也不保。”

在保险理赔时遇到拒赔,保险公司会用“以合同为准”的理由进行解释,造成很多客户买保险无用的情况,而保险公司不赔或者只赔部分,也确实只是按合同办事,以标准化流程进行理赔。

要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事先认真看保险合同和条款。本篇文章将着重解释,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之一除外责任。希望大家了解之后,以后尽量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纠纷。

除外责任是什么?

除外责任是投保前重点阅读部分。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即原本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的情形,被单独罗列出来,而这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除外责任 5 种类型

期间除外

指被保险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比如普通的人身意外险:在跳伞、漂流、蹦极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原因除外

指某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饮酒驾驶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地点除外

规定被保险人在某些地点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建筑工人意外险常规定:在建筑工地意外遭受的意外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损失项目除外

指规定某些损失项目属于除外责任,比如一般的家庭财产险当中,都会对金银首饰、票据证券、古玩字画等除外;大多数的普通医疗险都把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除外责任。

法定除外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4)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案例讲解

小王给老妈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意外险。后来老妈心脏病发,意外猝死,小王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猝死不属于意外。

小王非常疑惑:还有比猝死更大的意外吗?

首先意外险中的“意外”,必须是客观的,要求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一直以来比较有争议的,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这些,大家会下意识觉得,这就是“意外”。然而,它们本质上都是与自己身体机能相关的,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因此心脏病促发的死亡,属于疾病死亡,而不是意外死亡。意外险的条款里也明确此类情况不赔。

上面说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是因为该类情况不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也就是属于除外责任的。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须要知道自己选择的保险有哪些不赔偿,并且还要知道理赔需要什么条件。

在阅读保险条款过程中,要对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特别关注,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关键内容,才能将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更可以避免在理赔的时候发生纠纷。

摘自微信公众号: 平安健康好助手,作者: 平安健康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