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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见理赔问题及小知识(3)


Q1

恶性肿瘤理赔必须要病理报告吗?
A

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恶性肿瘤理赔需要提供病理报告;但在实务中,有的病人因身体及病情的原因,无法进行病理检验,针对于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理赔可以通过各项影像学检查、治疗方式以及走访主治医生核实病情等综合判断。

Q2

夫妻离后,原来指定妻子为受益人是否仍有效?
A

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投保时如何指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约定了具体的身份关系,离婚后身份关系变化,则此前指定受益人无效;如果约定受益人时未明确身份关系,仅有姓名,则不受影响。具体也可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相关内容。

Q3

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后,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A

体检不能代替如实告知,也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关于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关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4

意外险的伤残鉴定报告一定要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吗?
A

原则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实务中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评残都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如果该标准评定的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有对应的条目,处理时可以酌情参考现有伤残报告处理。

Q5

保险公司一般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
A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如实告知和年龄误告的合同解除权事由时间限制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自保险人知道有上述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合同解除权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摘自微信公众号:小理赔员,作者:小理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