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将保费挪作他用,致使保险失效,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业务员将保费挪作他用,致使保险失效,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情景再现】

2002年,崔某购买一份两全险,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500元,崔某自己连续交纳了8年保费,累计4000元。

【出险经过】

后因崔某出国,于是便委托业务员王某来缴费。但业务员私自把后几年的保费个人拿走,并没有为崔某交纳。

崔某报案后业务员王某已返还了私吞保费。崔某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全额4000元保费且赔偿利息。

【康泰人寿辩称】

1、因为崔某在2010年欠缴,该合同已失效,崔某欠缴保费的事实是由代理人王某故意诈骗犯罪行为造成的,诈骗行为已经超出代理权限,康泰人寿对王某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2、王某曾经是保险业务员,但其没有收取续期保险费的权利,其行为超出代理权限。康泰人寿因崔某欠缴续期保费,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效力,不存在违约行为。

况且崔某在王某诈骗案中已追回所有被骗款项,有能力履行合同。由于崔某个人原因,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崔某所要求退还保险费用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本案中因为代理人挪用了保费,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出现的信赖利益损失

因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原因,致使崔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断保,崔某缔结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

王某在收取崔某保费时为保险公司员工,所以崔某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保险公司进行与该保险相关的业务向其交纳保费,故王某的代理行为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保险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因保险公司方面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断保,保险公司应向崔某返还4000元保费及利息损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效军的工作室,作者: 武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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