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和大家分享一起理赔纠纷,
门诊就医未如实告知而导致脑梗住院被拒赔。
当时有提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所出险的疾病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但在处理本次纠纷时,保险公司公司居然对我说:
“只要没有如实告知,我们对任何保险事故都不承担赔付责任,这是有条款依据的。”
“这是有条款依据的!”
保险公司非常有底气地和我解释到。
原来在《电子保单》的健康告知界面末尾,
有这么一句话:
“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所签发的保单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只要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不论发生什么疾病,保险公司都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
多么霸道的一条约定,直接“超越”《保险法》!
只要敢不如实告知,甭管什么疾病,就不赔能奈何...
如果咱们普通老百姓遇着了,可能会自认倒霉,
最后必会暗骂一句“保险都是骗人的!”
但其实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这类“一律不赔”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明显加重了我们保险消费者的责任,依法无效!
而在这唬人的霸王条款下,是无数不知情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保险公司给侵占.....
这也是为什么我要分享个人理赔纠纷处理经验的原因。不论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者,我们学习了更多的知识,才能保护自己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一哥说理赔,作者:求阙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