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看看《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被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大家知晓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恶意骗保,即便有“2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
所以,正确的做好如实告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可避免事后理赔纠纷。
通过如实告知,也有助于保险公司能正确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做出正确的核保结果,避免核保人员的“差别待遇”
如实告知原则
第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和客户都应当诚信
第二:有限告知原则(问什么答什么)
要如实告知,也要避免过度告知
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1.告知内容不仅包括健康状况:包含住院、门诊、体检异常等。
还有医保卡外借问题,这是很多客户容易忽视的,一定不要轻易外借,会为未来买保险或者理赔留下不良记录。
如果医保卡外借给在药店家人买药品,具体看药品,若是保健品影响不大
如果医保卡外借在医院使用,就诊的名字写得是自己的,这个要特别慎重
现在有些政策,医保卡可以全家人使用,在这个情况下建议,就诊和拿药品的名字写家人,付款可用自己的医保卡
若是家人住院,医保卡是万万不能外借使用的
2.在告知的时候,要重点关注问题中涉及的时间约定
3. 烟酒史、家族史,若有吸烟,或者家族病史,可能会加费或者除外承保
4. 非标投保记录
如果之前也去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过,有家保险公司是拒保,有家保险公司是加费承保,那么在告知的时候,忽略拒保的,直接告知其他公司的加费承保结果。
5. 体检不可代替如实告知
保司安排的或者建议的体检,只是起筛选的作用,不能代替如实告知
6.职业状况也是考量的点,是否从事高危活动,是否前往高危地区
{从事}是指以高危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若是去旅游,偶尔潜水不算
7.对于保险公司概括性询问:如:是否有上述未提及的疾病,对于这一点,可以不告知。
因为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保险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除外
如实告知的那些“坑”
坑1:不用告知,过了2年都会赔
这点在前面提到过,保险法的“2年不可抗辩原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保险诈骗行为
坑2:只要没住院,就可以正常投保
虽然没有住院,但是不能忽略门诊就诊记录及体检异常
坑3:过度告知
记住告知原则:问什么说什么,不问不说,既要如实告知,又要避免过度告知
坑4:避重就轻告知,没有做到全面如实告知
在健康告知中,就询问到病史做全面告知
坑5:对有限告知的过度解读
比如健康告知中问生长发育迟缓,病历描述是生长发育不足,健康告知问心脏瓣膜疾病,而心脏彩超显示二尖瓣返流健康告知问血液检查异常,而体检报告显示的是肝功能异常。
这些其实都是一样的,但是要注意:
可能存在对同一疾病健康询问和医生出具的病历描述略有差异,要关注下
毕竟健康告知不可能把所有疾病名称罗列出来,所以需要了解具体的体检项目属于哪一类,是心电图、尿常规还是病理性、影像学检查
要想做好如实告知,是很挑战能力的
你得读懂健康告知,问的是啥
你得读懂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检、病历
如果担忧做不好健康告知,更担忧买了保险,未来会有理赔纠纷。
可以找身边专业的保险人士把关协助,当然也可以找我咨询。
摘自微信公众号:晶晶财富工作室 ,作者: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