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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理 I 雇员因为交通事故身故,近亲属已获得肇事责任方赔偿金,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理赔吗?


裁判要点

本案法官的观点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在已经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保险理赔。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原告玻璃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包括李某在内的56名雇员投保人身伤亡保险,每人责任限额600000元,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额18000元,保险费580元,并预交保险费32480元,附包括李某在内雇员清单,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21年11月9日14时03分许,李某外出为玻璃公司购买物品,行驶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2月9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022年3月4日,法院判决李某近亲属从责任方获得赔偿金676220.6元。2022年6月27日,原告与李某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赔偿李某近亲属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费用共计600000元。

答辩理由

保险公司答辩理由如下:

1、雇主责任险实质上承保的是雇主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鉴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雇主责任保险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损失,即便认定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也应由被保险人先向该员工家属进行赔付。赔付后答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给付。

2、因第三人导致的雇员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情形,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关于李某近亲属已获得肇事责任方赔偿金应否从雇主责任保险金中扣除:

1、被告保险公司承保原告玻璃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性质。“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

2、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于本案中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

3、本案中,李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在与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该协议后,原告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在已经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保险理赔。

二、关于涉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原告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李某近亲属因交通事故获取的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近亲属在第三人即交通肇事方获得赔偿后,再向其工作单位玻璃公司请求赔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赔偿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其中免责条款,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故被告辩称“应当扣除李某家属已从责任方获得的赔偿后,按雇主责任大小据实赔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研讨

雇主责任险的性质问题还有待商榷。本案法官认定的雇主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笔者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分析:

1、在雇主责任保险中,保险人赔付责任是否成立的事实基础系被纳入保险合同范围内的雇员的人身是否受到伤害,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员的寿命和身体,是直接针对人身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条款位于“人身保险合同”部分之中。

雇主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摘自微信公众号:弈赔 ,作者:凌云

后记:
本案中认定死者和车辆方是同等责任,这时由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属于工伤(因为是工作期间外出),既然属于工伤,单位就是有赔偿责任的,这时候单位按照规定赔偿员工多少钱,在这个范围内向雇主责任险索赔。
雇主责任险本来就是财产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员工自己在家擦玻璃,从楼上掉下去摔死,雇主责任险一分钱都不会赔的。雇主责任险该不该赔,跟肇事方的赔偿没有任何关系。跟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关系。雇主意外险跟团体意外险最大的区别就是雇主有无责任,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不赔。工伤,团意险保险理赔报销后,理论上员工还是可以跟单位再要一份工伤赔偿的,所以团体意外险是可以赔的。既然团险可以赔,就说明雇主有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应当赔。主要还要看免责条款,是否说明第三方责任赔偿过不再赔偿,保险公司不是傻子,这里有这么大的漏铜,应该会在免责条款特别说明的。不过这个免责条款是跟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冲突的,这里明显是工伤,有工伤雇主肯定是责任的,有责任可是要赔偿的,雇主买的责任险不赔偿哪还有意义吗?建议雇主二审诉讼吧。

有个团体意外险的真实案件就是工伤一审保险赔了单位没赔,不过二审单位最后还是工伤赔偿10万。中级法院理由如下:
一、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