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故事发生在2019年,A公司为其罐式货车购买了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意在保障车辆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然而,次年的一场意外,却将这份保险的效力推向了风口浪尖。牛某,作为A公司的雇员,在化工厂区内操作被保险车辆时,不幸遭遇爆炸,导致身亡及车辆损坏。
事故的原因,经相关部门调查,是牛某在打开罐盖过程中,过滤布与衣物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燃了乙醇气体。
【拒赔理由】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事故非交通事故、牛某违反操作规程、不属于第三者身份等理由拒赔。这样的理由,在我们看来,显然是对保险条款的片面解读和对正义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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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拒赔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保险的本质是为了在风险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保障。而在这起事故中,无论是车辆损失还是人员伤亡,都是实实在在的风险事件。保险公司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赔,显然是对保险精神的背离。事实上,根据《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条规定的保障范围来看,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该保障内容并不仅限于交通事故,只要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意外事故,都应纳入赔偿范畴。
关于牛某是否属于第三者身份的争议
根据《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牛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离开了驾驶室,但仍在车上进行操作,并未脱离事故车辆。因此,他应被认定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
再者A公司虽然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概念进行释名,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指南对第三者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在车外被本车碰撞属于第三者,因为该种情况有实际的侵权方,可以适用于三者险,但如果是本车的驾驶员在车外被本车碰撞则不属于第三者,所以对于牛某的损失赔偿不能适用于商业三者险。因此,该内容并非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亦非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释名的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但对于三者险,牛某不在赔偿范围内,无需给付保险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武效军的工作室,作者: 武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