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和顺保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 Plus款)

美亚和顺保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 Plus款)
投保年龄:16-70周岁
承保职业:1-6类
起保人数:1-3类3人起,4-6类5人起
保障范围: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10-100万
意外医药补偿(可拓展自费): 1-10万
意外每日住院津贴: 100元/天
监护病房定额给付: 2000-4000元/周
猝死: 10-20万
保费:¥65/人起

温馨提示:
1.包含以下关键字的单位不适用此方案:“危险品、人力资源、拆、分包、外包、劳务派遣、幕墙、脚手架、爆破、爆炸、渔业、隧道、人力、人才、人资、劳联、产联、劳务、外包、派遣、企业管理、企业服务、水产、矿、钻探、钻井、钢丝绳、新疆、通辽、科尔沁、赤峰、呼伦贝尔、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兴安盟、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巴彦淖尔、霍林郭勒、开鲁县”;
2. 本产品不承保注册地址或实际工作地址在以下地区的企业:黑龙江省、天津市、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除包头市、呼和浩特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请如实填写地址以免影响后续理赔;
3.部分职业不在本方案承保范围内。详细保障职业范围参见《美亚职业类别表》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为互联网专属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本保险支持在线投保、核保、保单查询和报案等服务,您可以通过“美亚保险客户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退保、批改和理赔等业务。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保险公司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2.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与保险公司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3.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4.本保险最早的生效时间为T+1零时,最晚为T+30零时(T是指投保成功日)。
5.投保人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为其投保本保险。
6.本保险的约定投保资格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投保人所申报的符合所有投保条件的其于中国大陆境内直接雇佣的属于本保险接受投保职业类别的在岗全职雇员,但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前述雇员参保时的年龄限制:16-70周岁(其中,职业类别4至6类雇员的参保年龄限制为16-65周岁)。
为明确起见,相关约定如下:
1)可接受投保的行业不包括任何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
2)本保险所称的“直接雇佣”指投保人与其所申报的人员直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的用工合同,且该人员直接为投保人工作,并由投保人直接给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包括投保人短期劳动用工的情形。
3)本保险所称的“在岗全职雇员”指在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期间,不存在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为避免歧义,在岗全职雇员不包括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非全职临时工、小时工、兼职实习生等非全职雇员以及培训学员、会员等不具备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2)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黑龙江省、天津市以外的大陆境内居住的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如任何投保人员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消该人员的被保资格,并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7.如投保人属于以下行业,则保险公司不接受投保人有关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企业服务、水产、矿、爆破、爆炸、渔业、隧道。如投保人名称中包含以下关键字,则保险公司亦不接受投保人有关本保险的投保申请:危险品、拆、分包、外包、人力、人才、人资、劳联、产联、劳务、派遣、钻探、钻井、钢丝绳、幕墙、脚手架。
8.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如被保险人含职业类别四或职业类别五或职业类别六,则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5人。单张保单最高投保人数为1000人。
9.保险公司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累计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为限。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前述总赔偿限额低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的总赔偿金额,则保险公司将根据前述总赔偿限额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的赔偿总额的比例赔偿每一被保险人。
10.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说明:
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为以下两者较高者:
(1)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单所载单个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项下所适用的最高保险金额的10倍;
(2)人民币500万元。
11.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以投保时约定的为准(具体职业请以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填写,如被保险人工作涉及多个职业类别,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真实,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前述取消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的情形下将退还其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但高于为其所申报保险计划对应的职业类别,则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与职业类别相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70%
12.如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职业类别发生任何变更,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有权按下列规定调整该被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或拒绝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程度降低的,则保险公司按日比例退还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的,投保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3)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保险公司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合同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对于其丧失被保资格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合同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对于该被保险人在职业类别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变更后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70%
13.每位团体成员于保险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仅限一份,多投无效,不同计划重叠购买的无效。若任一团体成员于保险公司投保多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购买多份计划,则保险公司仅以首次成功投保的计划为准,并退还其它保险计划项下已收取的保险费。
14.如投保监护病房定额给付保障,其项下所承保的疾病或症状适用的等待期为三十天(适用于保险期间为4-12个月的情形,如保险期间为1-3个月的,则为七天)。
15.66-70周岁的投保人员仅能选择基本计划的计划一至计划五,且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意外医药补偿、意外每日住院津贴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16.可选猝死保障适用的保险金额如下,保险费维持不变:
(1)可选计划一: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66至70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
(2)可选计划二: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66至70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
17.本保险承保合同约定职业类别为5类和6类的被保险人在从事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所称的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规定的为准,如属于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前述被保险人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若5类和6类的被保险人在从事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对于职业类别为1类至4类的被保险人,本保险不承保其任何5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18.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任何特种作业操作前,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若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而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则对于其因该特种作业操作导致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特种作业证书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为准。
19.意外医药补偿保额说明:
(1)若任何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上表所载该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若任何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人在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上表所载该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但须扣除该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0.本保险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1.本保险不承保于黑龙江省、天津市发生的保险事故。
22.本保险所称的医院仅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23.《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项下所称的医院不包括下列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市、福建省南平市、安徽省宿州市、黑龙江省、河北省(三河市、廊坊市、青龙县、兴隆县)的所有医院;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医院;河北省承德市第六医院、邯郸市第一医院、馆陶县人民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河南省(开封市、信阳市、新密市、内黄县、通许县)所有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许昌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栖霞市、威海市、金乡县、禹城)所有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富顺县中医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内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遂宁市大英县中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中医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辽宁省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省中医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24.本保险为团体保险,投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本人)。
25.若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保险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26.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27.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8.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将为保险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应负责向各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
29.投保人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投保申请上述所有投保前提条件,下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重大事实系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或接受投保申请与否之事实。如果投保人不能确定某些事实是否属于应披露之重大事实,请予以披露。
30.本保险仅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根据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投保人可登录https://declaration.aig.com.cn/hisportal/resource/html/accident_policy_enquiry.html进行保单验真。

主条款:
《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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