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元起
承保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16至71周岁(不含)
保险期限:1个月至1年可选
承保职业:1-6
产品详情:

一、投保须知
1、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等待期、退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拨打中航安盟保险公司电话956001或登录www.groupama-avic.com.cn官方网站查询、验真。
4、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6001。
5、 承保年龄:年龄在16-70周岁(含)之间,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人员。
6、 投保人须为团体,每张保单不少于3人投保,且需投保同一方案。
7、 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8、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9、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10、 如附加伤残特约保险条款,则意外伤害残疾的评残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工伤伤残赔付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40%;六级,30%;七级,20%;八级,15%;九级,7%;十级,5%。
11、 免赔说明:
1、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100%。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津贴每次90天,全年限180天,无免赔天数。
12、 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详见中航安盟保险官网首页(www.groupama-avic.com.cn) “联系我们-分支机构查询”。
13、 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14、 投保咨询方式、客户投诉渠道: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956001进行咨询或投诉。
15、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我公司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为您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等用途,可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您提供的及享受我公司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投保交易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被非法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
16、 个人信息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中航安盟可将本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理赔、医疗、健康】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合理使用后,传输给中航安盟用于【保险业务风控】。
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中航安盟服务具有必要性,不会对您的个人权益造成非法侵害。
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中航安盟联系方式:956001;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17、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18、 公司偿付能力告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官网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您可登陆我公司官网(www.groupama-av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更多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19、 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以拨打956001客服热线联系我们,我公司 7×24小时随时为您服务。
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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