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员工16至70周岁(5、6类职业为16至65周岁)
保险期限:一年期
承保职业:史带1-6类指定职业
价格:65.0元起
产品详情:
投保须知:
1.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名称中含有以下关键字的拒保:拆、拆房、疏浚、脚手架、危险品、幕墙、电梯、铁塔、矿、劳务、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人才服务、人才介绍、企业咨询。
2.团体投保时,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全员投保,每单最低人数:含1-4类职业时整张保单5人起保;含5类及以上职业时整张保单20人起保,且5类及以上人员占比不得超过20%。
3.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有182天以上居住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员,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4.投保年龄限制:员工16至70周岁,以保单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16周岁(含)-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的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超过上述规定,则以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需有监护人书面确认(请参考附件),如发生理赔,保险公司有权索取该签字确认书作为索赔资料。“自驾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不适用于未成年人。“5类、6类”职业人群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
5.本保险适用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本保险的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境内,扩展员工海外出差至全球范围,仅限单次旅行不超过30天。但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伊朗、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古巴、叙利亚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6.本产品指定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但本计划不承担以下医院的医疗费用或住院津贴:1)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人民医院;2)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开封市通许人民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滨州市中心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院、栖霞市所有医院、威海市所有医院;4)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5)四川省宜宾市所有医院、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6)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7)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8)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9)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
7.本保单仅承保史带职业类别明细表中列明承接的1类至6类被保险人,各类人员价格不同,5类、6类人员不可选择计划五、六;投保时需对照职业类别表选择被保险人对应的工种,如一人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以类别最高的职业选择相应工种。如被保险人非明细表中的职业类别,或在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作业的职业分类等级高于本保单列明承保的职业分类等级,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计划五、六仅适用于年度应税薪金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2万和15万元的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保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其投保时固定收入证明(如财务发放的连续6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表、银行流水等佐证)作为索赔必要材料的权利,如不能提供则按照计划四保额赔付,并退回差额保费。
9.特定行为/特定事故除外(由于有毒、腐蚀性、爆炸物、粉尘物质,五金工件的冲、压、剪、焊、铸、锯作业,密闭空间、地下作业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身体伤害责任除外);
10.投保时需勾选“是否涉及高处作业”,如勾选“否”则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勾选“是”则承保被保险人从事距着落点7米(含)以内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因未系绑安全带、未带安全帽或未使用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高处作业以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中的“高处作业”定义为准。职业为1-4类的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须勾选“是”,费率按5类职业执行。
11.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12.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处作业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责任保额为原计划保额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如被保险人从事非高处作业发生意外事故,保额保持不变。
13.因意外情况导致的伤残,按照史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5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为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为准,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14.每个被保险人限购买一份,多投无效,不同计划重叠购买的无效。本保单各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若具有由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其他意外险,且在其他意外险中有与本保单相同保障责任的,相同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不累计叠加,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15.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险单次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社保外医药费用不包括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护理费、伙食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等费用。
16.意外住院津贴年度累计赔付以90天为限。
15.本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保险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本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16.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的申报: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若有被保险人的新增或减少,投保人须将该新增及减少的被保险人资料申报至本保险公司,但累计人员减少不得超过50%。对于新增被保险人,经本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该新增被保险人自投保人申报次日零时起获得被保资格。
17.本产品不承保注册地或营业地在天津的企业。
18.新增或减少被保险人的申报: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若有被保险人的新增或减少,投保人须将该新增及减少的被保险人资料申报至本保险公司,但累计人员减少不得超过50%。对于新增被保险人,经本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该新增被保险人自投保人申报次日零时起获得被保资格。
19.短期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年度保障不满一年的,批增或批减被保险人的月费率为年费率的1/12,不满1月的情况下以1月计算。
20.本保险每一次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生效时的所有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总和的5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前述每一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是指对任一意外事故,本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该总赔偿限额低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则本保险公司将根据总赔偿限额与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金总额的比例赔偿予每一被保险人。
21.本保险所涉“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或者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死亡,或由此引起的急性症状并于急性症状发生后24小时内死亡。同时,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注明的死亡原因需为“猝死”。既往症引起的猝死除外。
22.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投保人同意,且将告知各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史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23.您可以随时联系本公司销售人员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tarrchina.cn,或致电客户服务电话:4009995507(周一~周五09:00-17:30)询问有关保险合同的各项信息。
24.偿付能力告知:我司2020年1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7.82%,达到监管要求。更多偿付能力信息请参见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网址如下:http://www.starrchina.cn/Information%20Disclosure/details.html?cid=43。
25.风险综合评价:2019年第4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中被评定为A类。
26、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人或任何与保险人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3)提供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用于欺诈调查之目的;及(4)与投被保险人联络的用途。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除外)、重庆市开设了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按照各自经营区域进行承保,请您准确填写您的所在地,如您的所在地不属于我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不生效。
资料下载:
《史带中小企业团体意外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猝死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扩展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