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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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保少儿门诊医疗险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 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相关授权 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泰康在线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获取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其他服务的依据。
5.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6.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7.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价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8.全流程线上服务说明 本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无线下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公司所提供附加服务实际覆盖地区及适用情形以产品保险单载明范围为准。
9.续保权益说明 本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您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您可以通过支付宝“泰康在线”生活号中保单详情页进行续保,或您可以通过拨打95522-3联系泰康在线申请续保。
10.电子发票送达方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11.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是健康险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故年龄不同对应的投保保费或者续保保费也有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12.理赔入口 (1)理赔报案:支付宝搜索“泰康在线”生活号;(2)提供资料:使用在线理赔服务,提交理赔申请资料;(3)审核资料:收到理赔资料后,理赔人员将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和调查;
(4)完成理赔:根据审核结果,将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人或受益人的指定账户。
13.组合销售产品说明 本产品为组合销售产品,请您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后购买。如您已经购买组合产品,可以通过拨打泰康在线客户服务电话95522-3进行退保。
二、产品说明
1.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出生满28天(含)-17周岁(含);
2.同一保险期限内,本产品最多可购买一份,多投超出部分保单自始无效;
3.本产品为组合产品,必选责任为少儿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为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若选择可选责任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且符合健康告知要求的未成年人。
4.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续保本保险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门急诊医疗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5.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6.本产品自保单生效起15天为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续保保单无犹豫期。
7.本产品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相关约定:
(1)门急诊医疗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指的是单次门(急)诊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单次门诊医疗指被保险人同一天在同一医院同一科室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
(2)门急诊医疗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元;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罹患疾病,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诊断必须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的,其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
医疗费用是属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当发生的单次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超过100元时,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①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80%。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进行赔偿: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社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次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单次免赔额)×80%
②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的,赔偿比例为50%。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进行赔偿: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次发生的社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免赔额)×50%
③ 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4)门(急)诊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次数以10次为限,累计赔偿次数超过10次,不予赔付。 8.本产品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相关约定:
(1)被保险人仅限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年免赔额为2万元;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罹患疾病,并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诊断必须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是属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超过2万元时,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①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②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偿比例为80%;
③ 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罹患以下既往疾病,因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① 肿瘤类: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
② 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Ⅲ级),糖尿病且伴有严重并发症; ④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 其他: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瘫痪; 以上疾病具体释义详见条款。
9.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以及保险人扩展的承保医院。同时保险人不予承保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和怀柔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河南省通许县的所有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责任;
10.在本产品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退保将按照未满期保险费公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即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犹豫期内退保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
(2)犹豫期后退保的,未满期保险费=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已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11.责任免除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且在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伤病;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七)被保险人接受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健美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齿治疗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整形手术;
(八)被保险人接受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雀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引起的医疗费;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早熟、佝偻病、身材矮小、骨发育异常及其他发育迟缓疾患;
(十)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及其安装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十三)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七)被保险人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十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药或非医院药房购药,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如下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
(1)肿瘤类: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
(2)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Ⅲ级),糖尿病且伴有严重并发症;
(4)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接受过组织或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瘫痪。
(十)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一)未经医院出具外购药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四)其他按规定不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
(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
(2)该保险的理赔;
(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
(4)与本人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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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门急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少儿门急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住院医疗条款》《关爱保少儿门诊住院医疗险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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