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起
18-65周岁可投保,限投5份
保障范围:
第三者死亡伤残----------------最高10万
第三者医疗费用----------------最高1万
第三者财产损失----------------最高0.5万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最高10万
意外伤害医疗-----------------最高1万
猝死------------------------最高10万
救护车车费保险金-------------最高500元
非机动车整车盗抢损失---------最高300元
产品特色:
特别约定:
1、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5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8-6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3、本产品适用车型限两轮、非营运性质的非机动车,投保时需至少录入车牌号、车架号、电动号其中的一项。
4、本产品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本保险所指非机动车为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照90%给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
7、本保险合同若包含盗抢责任,其赔偿方式如下:(1)被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整车盗抢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被保险人、车主应与本公司签具权益转让书。(2)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3)被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整车盗抢后找回的: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被保险电动自行车归车主所有,本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被保险电动自行车可以归车主或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被保险电动自行车,则其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及车主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8、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9、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的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90%。
10、本保险合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医疗费用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11、本保险合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医疗费用的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90%。
12、本保险合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13、本保险合同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90%。
14、本保险合同若包含平安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其救护车车费保险金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
15、本保险合同若包含平安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其救护车车费保险金的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100%。
16、本保险合同若包含平安附加猝死保障保险,其猝死责任的等待期为10天,续保本保险合同者无等待期。
17、按原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18、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19、24小时全国理赔报案电话:95511。
20、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条款为《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安产险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猝死保障保险》、《平安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平安非机动车整车盗抢损失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