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小朋友在健身房意外摔残了,健身房和保险公司咋赔偿

公众责任险,小朋友在健身房意外摔残了,健身房和保险公司咋赔偿

我根据这个法院判例说下事情来龙去脉,大家自行评判。之后再对案例中的险种进行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询问。(2021)鲁02民终4576号

事情经过:

2019年2月1日,某健身房(这个健身房到我这里直线距离只有2千米)在阳光财险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一份,年保费6000元,保额20万。当顾客在健身房内意外受伤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此时,秉持最大诚信原则,都是网络投保,一切信息以投保人介绍的为准,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健身房的详细情况。

2月14日,健身房的客户刘某在健身房内受伤(实际情况是,健身房给小朋友提供了收费经营的娱乐设施,刘某当年11岁,在玩的过程中受伤)

健身房为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月13日保险公司以健身房未告知保险标的实际情况为由进行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

随后,刘某的母亲将健身房起诉到了法院,健身房被判承担40%的责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等合计被判赔5.6万元。

健身房在向刘某赔偿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健身房在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实际的健身活动范围及相关设施;在保险事故发生48小时后才报案;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内。

一审法院

阳光财险称健身房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但没有据此提供证据,所以不予认可。

判处:阳光财险在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免赔比例后,进行赔偿4.9万。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阳光财险经现场查勘才得知健身房的实际经营场所性质与投保时描述明显不符,而且健身房在之前就有多次理赔记录,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严重偏离了正常标的。

健身房在保险事故发生3天后才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和经过,根据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房认为:

自己所购买的险种承保营业性质为健身服务的场所,自己的经营范围也是健身服务,导致刘某受伤的项目也是健身器材,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的风险偏高而收费低,是他们自身缺乏商业风险意识。

自己在刘某受伤后,当天就联系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

二审法院:

保险公司主张健身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只有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事故难以确定的时候,保险公司才可以对无法确定的部分进行拒赔,但是本次保险事故已经另一审判作出判决,不存在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21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偿。

公众责任险介绍

客户类型:办公室、餐饮、超市及商场内商铺,门店类场所(零售店、批发店、杂货店、便利店、理发店、美容院、餐厅、饭店等),商场及超市主体不在此列。

满足需求:顾客等第三者受伤索赔风险

保障内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受伤、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被起诉而产生的法律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

l客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l被保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l被保人支付的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图为某公众责任险保障内容和费率参考表

公众责任险,小朋友在健身房意外摔残了,健身房和保险公司咋赔偿

摘自微信公众号: 例外保,作者: 例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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