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保司是如何理直气壮不认赔的越野车主的

一起来看保司是如何理直气壮不认赔的越野车主的

今天要说的案例是我这次写保险纠纷案例遇到的第一个告保险公司,投保人(即原告)败诉的案例。

之所以作为典型案例,我分析是因为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终审裁决),原告车主依然不服,再提请省高院再次审查。这足以说明它的特殊性和参考意义。

案卷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1673号;本案二审判决是福州市中院做出的,案卷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5428号

事情本身不复杂:投保人为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涉水险、车损险。在一次自驾过程中,因为在溪床中行驶,跌入水坑,导致发动机进水,从而产生车损。于是想保险公司就此赔偿损失。

案件胶着的点是:投保人,即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我的是越野车,就应当知道它会有越野状态下的使用可能。然后,越野过程中,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这一损失就该保险公司承担。

所以,即便经历了一审、二审,又向省高院提出了再审查的申请(我猜那车有点贵,车主损失有点大)。

对于投保人对于越野车就是该越野这一出发点来说,看似合情合理:既然是越野车,那我就一定会越野呀。保险公司明知我是越野车的情况下,承保了,那就应该承担我因为越野导致的车辆损失呀!

然而、但是、可是,自己的想法也仅只是自己的想法。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它不能用想法来裁定什么事情该赔,什么不该赔。它必须有一个四海之内(我这里是指中国哈)皆可通用的“想法”才行,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很显然,事故发生地——溪床不属于《道法》所指的道路,而车主在溪床行驶这一行为又违背了《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违反两部法律的重要原理,这官司还想赢?此刻,有没有觉得这车主太草率了?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高院裁定书的全文中,双方还就是否标的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争议就更加不具有说服力了。

原告辩护律师认为车辆在溪床上行驶不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原因,而是行驶过程中,掉入水坑,导致发动机进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意外,站在意外的角度,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看出辩护律师的诡辩技能很高,不过天外有天(高级人民法院):在已经违反两个法律重要原理的情况下,任何诡辩都是然并卵。

以上辩解观点,高院说如果不行驶在溪床上,就不可能出现掉入水坑这个意外,保险公司不认赔合情合理,最终驳回上诉。于是原告车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大几十万的越野车也只能进入废品站了。

眼哥小结

机动车保险中车辆损失确认是以符合《道法》为前提。如果《道法》部分都有明显的违法行为:诸如酒驾、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以及本案明显不是道路的地方行驶的,自然就破功所购买的车险了(其他险种也有雷同的逻辑)。

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主动告知保司一说,我觉得作为一个驾驶员,但凡是行驶在不正常道路或路面时,都应有安全防范意识。

诸如行驶冰雪路面,就要挂防滑链;有提示落石路面时,就要快速通过等常识是应该知道的。毕竟保险是否认赔是一回事,明知危险,拿自己一身真肉真血去验证风险又是另一码事。

最后,如果你恰好也是越野车主,也爱跟着朋友去驾车探险,就要给自己和车友们敲警钟了:越野车是有较好的通过性,但绝不是鼓励车主人人勇当007,逢山遇水都自行开路哟。
摘自微信公众号:眼哥险话连篇 ,作者:眼哥险话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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