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建工意外险

史带建工意外险
保险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16-70周岁的建筑施工人员
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相关施工资质
500.0元起
产品详情:

史带建工意外险

投保须知:
1.本方案仅承保工程造价在10万-1亿之间的工程。

2.投保人即工程承包人不得为个人;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三级以上相关施工资质(建工劳务外包公司需提供“劳务施工不分等级”的资质证书;幕墙施工单位需有幕墙施工相关资质)。
3.本方案被保险人年龄为16-70周岁。
4.每张保单最低收费500元。
5.该方案及保费仅承保民用建筑工程或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建造和室内装修工程),不承保高架、桥梁、隧道、涵洞、水利工程建设、强压电/高压电工程、拆除工程、旧房改造、私人建房、铁路架设、公路建设、核电站建造、地下(矿/井下)施工、海上/码头施工项目,生效日期不追溯。不承接玻璃,金属等光滑表面的幕墙工程。
6.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7.高空作业30米及以上或10层以上作业不予承保。距着落点7米以上高空作业为除外责任。
8.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合同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他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9.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总包合同造价需包含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材料造价,不承保劳务分包业务(包括含小型工具、辅料及随身安全防护用品的劳务分包业务)及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的工程业务。
10.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终止。
11.本保单为不记名承保,理赔时以出险当月企业工资银行转账表(需员工签字)或劳动合同记载的人员为准。
12.本方案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索赔时,在同一事故当中:
(1)发生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残疾的,申请理赔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2)发生一人身故或残疾,投保人需在24小时内报案,在可以确认保险事故原因和性质的情况下,理赔时可以不再出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但需提供理赔要求的其他合法有效资料;
(3)非身故及残疾的案件,理赔时可以不再出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13.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14. 如保障方案中选择意外医疗责任,意外医疗符合被保险人就诊所在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的实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额最高不超过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额的10%。
15.如保障方案中选择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每次事故给付限30天,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限180天。
16.投保时须上传盖有投保单位公章的建工合同/建筑工程中标书、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建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1)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免费延期手续,延期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但免费延期不能超过合同工期的四分之一,最长延期不超过90天,不需交纳保险费;若超过整个合同工期的四分之一或超过90天,需加费延期。延期保险费公式如下:

延期保险费=工程造价×费率×延长天数/保险合同原定保险期限的天数

(3)在保险期间内,工程造价增加的,在投保人补交工程造价变更部分保费后,如涉及工期延长,保险人可依据变更后施工合同办理保险期间延期手续,并不再按照本条(2)约定收取延期保费。工程造价增加的保费公式如下:

项目新增造价补收保险费=项目新增造价×保险费率”

17.依据保险法,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项目工程等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可能影响保险人的理赔决定。
18.施工地址在四川省和天津市地区的工程禁止承保

19.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本投保申请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保险人或任何与保险人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其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本投保申请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3)提供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用于欺诈调查之目的;及(4)与投被保险人联络的用途。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除外)、重庆市开设了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按照各自经营区域进行承保,请您准确填写您的所在地,如您的所在地不属于我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不生效。
资料下载: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住院津贴保险(2020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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